“天博(中国)体育”应尽快完善儿童监护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15 11:04:03 246 次浏览
简介:中公时事政治频道改版国内国际时事政治热点,并获取时事政治热点、时政模拟题、时事大事记及时事政治热点汇总等。今天我们注目--时政热点:不应尽早完备儿童监护制度。近年来,我国在儿童权益确保方面获得了长足进步,但儿童因被折磨、被忽视而最后造成惨剧再次发生的报导也屡次载于媒体。
这折射出我国儿童监护制度不存在的漏洞。如何消除隐患、阻塞漏洞,尽量减少悲剧的再次发生,有一点我们深思。
早在1959年和1989年,联合国就先后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权利概括为生存权、不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起减缓儿童权利维护法律,渐渐构成了以《宪法》为总纲,《民法总则》《刑法》等法律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专门法律为主体,涉及维护儿童权利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为补足的更为完善的儿童权益确保法治体系。
在儿童监护制度方面,《民法总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了监护权撤消、登录监护、临时监护人等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家庭监护仍是儿童权利确保的首要和唯一自由选择。之前普遍引发舆论注目的章子欣案、王振华淫秽女童案警告我们,家庭监护是不会不存在漏洞的。当家庭监护人不遵守或怠于遵守其监护责任,甚至是利用其监护人地位侵犯或欺诈儿童权利时,国家和社会必须及时插手并解决问题儿童损毁的权利。
毋庸讳言,目前我国的监护制度不存在着一些问题,以致上述救济措施无法充份实施和构建。这主要展现出为:一是现行儿童权利维护和监护制度方面法律过于完善,法律规定用语不清晰,责任主体、执法人员部门不具体,部分法律规定之间协调性劣,许多规定形式小于实质,可操作性不强劲。例如,未成年人监护权撤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较较少运用。
二是对家庭监护缺少有效地的防治介入和替代移往措施。例如,在必须国家插手和介入儿童监护时,我国没专门行政机构去处置儿童先前移往和临时监护等问题。三是监督监护人制度不完备,对于监护人的监督缺少适当的辅助条款确保其实行。
对于以上儿童监护制度及其实行中不存在的问题,基于我国国情和现实基础,糅合国外涉及制度经验,可以从以下角度解决问题。第一,完备法律。一方面不应辨别和统合现有法律法规,清扫违背上位法律的和反复传达的冗法,改动适用性较好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不应减缓制订和实行包括家庭、社会、国家监护制度及涉及操作者细节在内的专门性儿童福利法律法规。
第二,完备国家监护制度。一方面不应彰显涉及机构(如民政部门)专门职权以处置儿童监护方面事务,其职能可参考一些国家的儿童或少年福利局,行使还包括家庭监护介入、临时监护、监护权移往、监护监督、监护补贴等方面事务;另一方面不应强化国家公权力对家庭监护有利的介入和对儿童权利不受侵犯的救济,职能部门或居(村)委会可以根据儿童家庭监护不当的程度、情节和主客观因素来评估其对儿童权利侵犯的程度,并根据明确事实大力插手,扮演着好协调者、监管者的角色,适当时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临时监护权,保证儿童权利在立刻获得有效地确保。
第三,完善儿童监护配套措施。通过法律反对基层群众自治权的组织或其他民间组织、社会团体探寻社会监护手段,作为家庭监护和国家监护的最重要补足,积极参与儿童权利确保事业;参考其他国家的强迫报告制度,推展创建中国版的儿童权益报告制度,彰显日常与儿童密切联系的特定人员(如教师、学校工作人员、医护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其他照料和养育儿童人员等)在找到儿童受到折磨、忽略和其他家庭监护不当的情况时,有义务立刻向有权部门报告涉及情况。儿童,某种程度是父母的子女、家庭的成员,堪称国家的期望、民族的未来。
确保儿童权利,不单是家庭的责任,也必不可少国家的协助和社会的关怀。有关层面不应尽早完备儿童监护制度,不要让更加多的儿童悲剧再度重演,愿为每一个孩子都能茁壮成长、成人成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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